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适格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2日 作者:c 来源:宏济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有两种: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对于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大部分有可能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如杀人罪、伤害罪、绑架罪以及强奸罪等;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大部分犯罪、金融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罪、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一部分犯罪,都有可能造成物质损失,如交通肇事罪、失火罪、抢劫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等。但是,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1、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1)被害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被害人可以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必须存在着物质损失且该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这里的犯罪行为是指可能被追诉的行为而不应确指为法院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因为《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刑事案件中,只要遭受物质损失是由刑事诉讼中被追诉的犯罪事实造成的,就可以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不限于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犯罪对象,也不管被告人侵害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不受该犯罪事实在刑事诉讼中被认定的罪数和罪名的限制。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已死亡后,其近亲属以自己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对于近亲属的范围,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范围较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大,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只能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依《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这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不同于被害人及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并非是附带民事诉讼标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全部诉讼活动只能以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其身份是诉讼代理人而不是原告人。
(4)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且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并非是其他财产与人身权利。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应先由受损失的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受损失的单位知情后仍不提起的,检察院才有权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主体
(1)刑事被告人。被告人在刑事上的责任能力与其在民事上的责任能力的年龄界限是不一致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应参照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的界限来认定。如果被告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主体,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被告人是限制民事行为人,一般由被告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与监护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2)被告单位。《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要实行双罚制,单位、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都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但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只能是被告单位而不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犯罪单位作为刑事被告人,当然也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主体;如果是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中进行犯罪活动,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单位应对其职工的犯罪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3)共同致害人。在民事案件中,共同侵权人对被害人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也不例外。从理论上讲,共同致害人包括被告人、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和在逃犯,这里所指的共同致害人不包括被告人在内。
(4)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与已死亡的共同致害人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赔偿主体。《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6条规定了五项赔偿义务主体,第(五)项是对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之外的概括,实际上是一种兜底式的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与被告人之间应存在着某种的特殊关系,才使得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由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担,如雇用、监护、代理、隶属关系等。被告人受雇于其他单位和个人而执行任务时发生的侵害行为,应由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为单位履行职务时发生的侵害行为,应由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履行被代理人任务时所发生的侵害行为,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要明确认识到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